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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团风采

信丰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信丰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参照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促进自身成长成才,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成立。学生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学生社团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围绕“为幸福生活奠定扎实基础,为文明社会培养优秀公民”的人才培养目标,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团委履行全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由团委干部承担学生社团的监督指导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年审、注销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活动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三)审核、拨付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

(四)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社团干部考核评优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干部培养及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全校学生社团整体性活动平台搭建、对外宣传等工作。

(七)负责对学生社团成立、奖惩和注销等重要议题进行审议、批准。

第七条 学校学生会社团部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由各社团派出1名联系人共同组成,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调各学生社团活动与学生会各部门工作;

(二)定期调研学生社团发展情况,向学校建言献策;

(三)组织学生会社团部成员成立督查小组,监督检查学生社团日常活动。

(四)对学生社团宣传刊物、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负有指导监管责任;

(五)指导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查处学生社团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学校其他相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监督、保障学生社团活动有序安全开展。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按性质分为:思想理论类、学科延展类、体育健康类、创造发明类、社会公益类、文化艺术类等类别。

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须经社团部审核、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统一注册、年审、注销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基本原则:

(一)不得成立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的学生社团;

(二)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俱乐部、协会等,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的,报社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团委审批;

(三)学校鼓励成立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

(四)除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外,不予审批成立与现有社团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依兴趣爱好自愿自发组成;

(二)具有规范完备的学生社团章程;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教师;

(四)发起人30人以上,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过初审、复审、社团成立答辩会公示等流程。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须在成立时注册,每年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定期完成年审工作。年审未通过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学生社团将被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惩处需由学生会社团部提请启动,讨论出具体审议意见,由校团委出具处罚通知。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惩处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责令停止活动;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限期换届;

(六)强制注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运营出现重大变故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履行成员义务,处理好学业与社团活动的关系,实现自我培养自我成长。原则上,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学生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干部指社团主要负责人和下设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全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业成绩优异,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生社团聘任的干部应在学校团委备案,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学生,不得担任社团干部。被强制注销的相关学生社团干部或有关责任成员当年不得继续参加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参评当年学校学生社团活动方面的所有奖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团团组织架构,由学生会社团部校团委领导统筹各社团团支部建设和管理。各学生社团内部团员人数达一定数量的,须在社团内部成立团支部。社团团支部接受学校党政和学校团委共同领导,团支部书记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学生社团团支部依照团章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团支部暂不涉及团籍注册工作,团员只在班级团支部注册,社团团员是一个团籍两种身份,不仅是班级团支部成员,同时也是社团团支部成员,参与两个支部的活动。团费只在班级团支部收缴,不重复收缴团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爱国守法,敬业爱生,维护国家和学校声誉。未经校团委审核,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学生社团顾问。如有特殊情况,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举行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开展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日常活动主要由校团委进行审批,思想理论类活动、大型活动、多社团联合举办活动或学校认为的必要情况,需报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严格执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系列出版物、运行的媒体平台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其刊物创办和媒体平台建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批。校团委应加强对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和媒体平台的指导,学生社团对其刊物和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负责,校团委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定期接受学校考核评优,考核不合格者须限期整改,校团委负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学生社团拨付工作专项经费。并依据承担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学生社团活动的具体情况核算到指导教师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社团若接受社会赞助,须符合学校财务和校园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定。学生社团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社团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资产。学生社团应公开往来账目,接受师生监督,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会费。如收取会费,须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应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校外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审查,做好社团财务文件存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社团。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事宜,由校团委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学生社团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